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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中草医药研究会章程

2015-10-16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通知通告

永 州 市 中 草 医 药 研 究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永州市中草医药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永州市中草医药研究科技人员与医学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以学术研究交流为主体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永州市广大民间中草医药科技工作者,积极发掘、整理、研究、弘扬民间中草医药,不断促进我市民间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研究会纽带桥梁作用、协调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市卫生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是冷水滩区紫霞路867号(租赁)。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1、积极开展永州市中草医药研究及学术交流,促进永州中草医药技术的发展。
2、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各种形式的民间中草医药培训提高工作,举办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进修班,提高我市民间中草医药人员的业务素质,改善边远地区缺医少药的状况。
3、大力普及民间中草医药,保进民间中草医药资源的利用。
4、组织会员进行民间中草医药的科学研究和考察工作,努力发掘我市丰富的民间中草医药药方及治疗方法。
5、发挥本会人才和专家的优势,定期组织专家到贫困地区和基层进行讲学、义诊和科技扶贫,发掘和整理民间中草医药书籍,对其中优秀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推荐正式出版。
第七条:本会不得从事的事项有:
1、不得擅自对外宣传、推广、使用自行研制的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文号的中草药制剂。
2、不得以研究会的名义或研究会单位的名义开展诊疗、预防保健和健康体检等保健活动。
3、未经卫生部门批准,不得开展咨询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从事医疗卫生人员、科研教学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药品检验及制药企业人员、热爱和支持民间中草药事业的科技研究的人员。
第十条;入会程序
1、入会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
2、经本研究会进行初审;
3、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通知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会员的成果,优先获得本会评选、推荐和获奖的权利;
5、会员具备条件时,可优先获得本会评审认定技术职务资格的权利;
6、会员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7、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交建议,提供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触犯国家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项;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通过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事理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学会工作;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本会决议执行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
2、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3、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
2、社会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政府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交换法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民政局的监管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在2014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经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生效

201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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